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地市专栏 > 大兴安岭 > 信息公开

大兴安岭地区气象局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气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 大兴安岭地区气象局 发布时间:2021-09-01

各县(市、区)气象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大兴安岭地区气象局制定《大兴安岭地区气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气象局
                                      2021年8月27日



大兴安岭地区气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试行)

    第一条  明确信息公开内容范围,除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外,其他政务信息应当公开。
    第二条  认真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责任制。按照《大兴安岭地区气象局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和《气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规定》的要求,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承担起保密工作领导和管理责任,督促本单位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
     第三条  要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小组,严格把好信息上网关,认真落实“谁上网、谁负责”和“政务公开领导审批”要求,切实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
     第四条  要加强和规范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确定工作,严格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同时加强工作秘密的确定,坚决纠正不定密和乱定密的现象,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开展打好基础。
     第五条  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检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上网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如有发现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要立即撤下,并查找失误原因,改进工作,杜绝隐患。
     第六条  严格保密纪律。对不认真遵守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定而造成失、泄密的人和事,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真查处,严肃处理,确保本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真正落实。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