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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气象局信用承诺工作制度

来源: 黑龙江省气象局 发布时间:2020-09-03

鹤岗市气象局信用承诺工作制度

为提高我市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按照《2020黑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黑诚信办发〔2020〕3号)和鹤岗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鹤信用发〔2020〕1号)文件精神,落实我市气象行政许可事项信用承诺工作,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申请与我局履行职责有关的行政审批及其他相关活动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承诺对象以书面形式公开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包括:

(一)组织或本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或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要求规范操作、规范管理,强化自律,诚实守信,不造假,不失信。

(三)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违规失信后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四)严格遵守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报告有关情况,不瞒报、不虚报。

(五)按照信用管理要求,通过一定方式公示承诺信息。

(六)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需要做出的其它承诺。

三、实施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承诺确定。各相关科室根据管理需要,以格式化文本制定 《信用承诺书》,进一步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

(二)组织承诺。主管科室应指导和组织承诺对象签订《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书由申请主体自愿签订,承诺书的签订不得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三)存档备案。签订的《信用承诺书》由主管科室、部门(单位)保管,作为承诺对象的信用记录,纳入信用档案进行管理。

(四)社会公示。主管科室统一在鹤岗市政府或气象局网上公示信用承诺书,并将信用承诺专栏集中公示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书。

(五)信用应用。建立考评机制,将履行信用承诺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作为表彰奖励、评优评先、资质认定、年度检查的依据。对严重失信的,要建立失信名单或黑名单,建议相关单位给予联合惩戒。

(六)信息变更。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各相关科室应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重新公示并告知市信用办。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实施信用承诺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管理责任人,组织制定和完善《信用承诺书》,落实信用管理规定,推动形成守信自律、监管到位的良好管理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局领导组织机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支持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做好统筹协调,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经常开展信用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增强相关人员的信用自律意识。

(四)加强督导考核。要建立相应的实施信用承诺制度,市气象局将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纳入对科股室的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考核、通报、确保信用承诺制度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附件:气象行政许可事项信用承诺书(文体格式)

    

   

气象行政许可事项信用承诺书

  申请人              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1、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2、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3、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4、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5、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6、同意将《信用承诺书》在鹤岗政府或“气象系统”网站专栏进行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相关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开。

    特此承诺。

证件类型:统一信用代码□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主管部门:

                    

  

市场主体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自然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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