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气象局关于印发《鸡西市气象局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 黑龙江省气象局 发布时间:2019-08-14
各县(市)气象局、局直各单位:
现将《鸡西市气象局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气象局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气象部门行政执法质量,有效规范气象行政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第三条 规范行政裁量权,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相关科室应当加强对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符合立法或者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
(二)在法定裁量幅度范围内;
(三)公平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考虑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五)依法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最有利的方式;
(六)除相关依据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外,相同或者相似情况下,作出行政裁量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
第六条 制定行政裁量标准,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并经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行政许可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一)对行政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对应的具体情形;
(二)对行政许可程序或者对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
(三)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确定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四)对不予许可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明不予许可的具体情形;
(五)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列明材料清单;
(六)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和办理过程中其他应当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的情形。
第八条 行政处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一)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
(二)同一种违法行为,有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一般应当划分三个以上具体裁量阶次,并列明每一阶次处罚的具体标准;
(三)依法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列明单处或者并处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
(四)对适用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
(五)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其他应当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确认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一)对行政确认条件、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条件、程序;
(二)对行政确认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确定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三)对行政确认申请材料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明材料清单;
(四)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其他应当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的情形。
第十条 存在裁量空间的其他行政行为,应当根据行为类型分别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十一条 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裁量标准应该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裁量内容、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符合有关条件的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送达等程序制度。
第十三条 行政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一)超越制定权限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的行政裁量规则的;
(四)制定的行政裁量标准不科学、不合理、不具有操作性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纠正的情形。
第十四条 发现制定或者行使行政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自行主动、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对规范行政裁量权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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