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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气象局关于加强升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公告

来源: 黑龙江省气象局 发布时间:2023-03-24

为切实做好升放气球行政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将升放气球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

二、升放系留气球单位至少提前2天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升放。

三、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单位应至少提前5天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在拟升放2天前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五、未经审批擅自升放气球的,将依法追究升放单位、个人以及使用气球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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