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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气象局行政许可清单(市、县)

来源: 齐齐哈尔市气象局 发布时间:2018-12-07

 

齐齐哈尔市气象局行政许可清单(市、县)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职权名称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8项规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行使主体

齐齐哈尔市气象局及所辖县(市、区)

省 市 县

多级权力

权力归属

   

市、县级

 


职权

名称

职权类型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1.受理责任:1)公示。将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行政许可并出具书面凭证;(3)补正。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听取意见。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听证。认为需要听证或经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1)审议。主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作出决定;(2)予以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书面准予行政许可决定;(3)不予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书面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通过)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通过)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职权

名称

职权类型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利;(4)期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开。

送达责任: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将行政许可证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1)核查材料。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2)检查。依法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3)撤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4)注销。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5)受理举报。及时核实、处理个人和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通过)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通过)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通过)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六十五条: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齐齐哈尔市气象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

事项主体信息

职权名称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职权编码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齐齐哈尔市市气象局及所辖县()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8项规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法定时限

20

承诺时限

共同实施

   

行政相对人

企业 事业单位

收费

收费依据与标准

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办事指南

办理条件

设计审核条件:1、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3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4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竣工验收: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2、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4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5、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6、安装的防雷装置应由气象主管机构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承办科()

齐齐哈尔市行政执法科

咨询电话

0452-2743517

承办地址

市政府政务大厅

所辖县

(市、区)

讷河市气象局

咨询电话

0452-3370705

承办地址

讷河市气象局

富裕县气象局

咨询电话

0452-3135323

承办地址

富裕县气象局

依安县气象局

咨询电话

0452-7023114

承办地址

依安县气象局

克山县气象局

咨询电话

0452-4550466

承办地址

克山县气象局

克东县气象局

咨询电话

15146236881

承办地址

克东县气象局

拜泉县气象局

咨询电话

0452-7329323

承办地址

拜泉县气象局

龙江县气象局

咨询电话

13703692006

承办地址

龙江县气象局

泰来县气象局

咨询电话

0452-8223623

承办地址

泰来县气象局

甘南县气象局

咨询电话

0452-5623689

承办地址

甘南县气象局

监督处室

齐齐哈尔市气象局纪检组

监督电话

0452-2713780

邮寄地址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党校姐68

邮政编码

161006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3、设计单位资质证复印件(带资质证书封面)并加盖单位公章。

4、图纸上签名任何一人注册建筑师证复印件(带证书封面)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5、建筑图纸:经规划局批准的总平面图;

6、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配电系统图、接地平面图、基础等电位平面图、屋面防雷平面图;

7、加油站、加气站或生产储备罐高压设备或气体的需提供储罐材质、壁厚、储存形态、储存工作压力数据等材料。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所需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3、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带资质证书封面)并加盖单位公章;

4、一级或二级建造师证书复印件(带证书封面)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5、防雷产品安装纪录(隐蔽工程);

6、防雷材料质量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

7、防雷装置竣工图(设计说明书、配电系统图、接地平面图、基础等电位平面图、屋面防雷平面图)加盖竣工图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