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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气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 黑龙江省气象局 发布时间:2019-12-17

 

伊春市气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方式

抽查频次

备注

1

气象信息传播单位监督检查

1.《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2.《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中国气象局第27号令)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4.《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 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1.是否存在非法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2.是否存在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时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
3.是否存在传播虚假气象预报;
4.是否存在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
5.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
6.是否存在违反气象信息服务备案规定;
7.是否存在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8.是否存在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
9.是否存在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10.是否存在擅自在国防及军事设施、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和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设立气象探测站(点);
11.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否存在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
12.是否存在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行为。

伊春市气象局

气象信息传播单位

现场检查

1

2

安装防雷装置单位的监督检查

1.《气象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2013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四条第二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3.《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1.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2.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3.是否有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4.是否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是否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5.是否应当安装而未安装防雷装置;
6.防雷装置是否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防雷装置,是否及时申报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7.是否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产品;
8.防雷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是否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9.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是否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0.是否按照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11.已有防雷装置,是否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
12.是否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上报雷灾事故信息,配合做好雷灾调查和鉴定工作;
13.是否指定专人负责雷电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及时接收和传递雷电预警信息;
14.是否建立完善防雷安全有关制度,包括指定专人负责防雷安全工作;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制度, 制定保障防雷安全的操作规程;
15.是否组织预案制定和演练培训工作,将雷电灾害应急处置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及演练工作,开展防雷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福州市气象局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用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

现场检查

2

3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1.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
2.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3.是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
4.是否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5.是否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
6.是否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是否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8.是否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
9.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是否达不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条件;
10.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11.防雷装置检测活动是否不遵守技术规范和标准;
12.防雷装置检测标准是否适用错误;
13.防雷装置检测方法是否不正确;
14.防雷装置检测内容是否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装置检测结论;
15.防雷装置检测结论是否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
16.检测档案资料是否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福州市气象局

防雷装置检查资质单位

现场检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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