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视角:要依法依规传播气象信息

来源: 黑龙江省气象局 发布时间:2020-04-29

近日,记者发现,个别单位和企业未经气象部门准许,擅自从“天气网络”转载气象信息进行“合成加工”,“妄下结论”对外发布,并自行标注“气象风险区域”,误导公众,造成不良影响。

对此,记者走访有关专家,明确表示,无论公众使用,还是单位企业传播气象信息,都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传播。

2017年10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鼓励多渠道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公众气象信息,满足社会公众对气象信息服务的需求”,但同时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站等媒体或者信息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布的公众气象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播公众气象信息时,不得更改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信息和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信息”。

第32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传播公众气象信息时,更改信息内容和结论,或者传播虚假信息和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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