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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气象助农服务效益提供法治保障——《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解读

来源: 黑龙江省气象局 发布时间:2023-04-28

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技术研发、扶持保障、品牌建设、申报认定、证书和标识管理使用等内容,助力黑龙江省委提出的发展“四个农业”的需要,2023年4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具有创制性,是全国首部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气象助农服务意义重大  立法保护正当其时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2022年,国务院颁布的《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提出,要提高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气象服务质量和水平。

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为优质农产品赋予“气候身份证”,是对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识评价工作的一种有益补充;在助力品牌农业建设,努力提高气象助农服务效益,为发展智慧农业、精细农业、高效农业作出新贡献。

作为农业大省的黑龙江,素有“大粮仓”之称,现代农业走在全国前列,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压舱石”作用。黑龙江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要大力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为切实扛牢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围绕这一部署要求,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是气象科技创新助力强农、兴农的具体实践,是展现黑龙江省“雨热同季、日照充足、昼夜温差大、生长季平均气温低”等气候优势的有效手段,是用数据说话,验证龙江好气候造就好产品的提升行动,是为农业品牌建设赋予气象科技内涵,更好挖掘农产品中潜在的气候品质价值,提升农产品价值链,擦亮寒地黑土、绿色有机金字招牌,让好产品卖出好价钱的重要支撑。

中国气象局高度重视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2014年将黑龙江省列为试点,并希望黑龙江省立足现有基础、开展专项立法,为气象服务现代农业发展提供龙江样板。

为促进气候品质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确保这项工作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为各方主体提供可预期的行为准则和规范,2014年以来,黑龙江省在9个市(地)、37个县,开展了水稻、大豆等9种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累计发放气候品质评价标志429万枚,探索了良好气候生态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的新路径,对切实保障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提供了气象科技支撑。

目前,四川、浙江等17省份开展了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广东、河南等9省份将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写入本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发展气候品质评价事业,顺应国家推动气象高质量发展要求和省情实际,通过地方立法对气候品质评价进行规范,彰显了气象助农服务的职责。

开展调研论证  实施精准立法

制定该条例是实施现代农业振兴行动,是加快实现黑龙江省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在助力品牌农业建设,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有着积极促进作用,对于通过政府扶持促进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将该条例纳入2020年年度立法计划。黑龙江省人大农林委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气象局组成起草工作组,深入到省内部分市县开展立法调研论证。

黑龙江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后,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坚定不移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决策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加快立法步伐,将该条例由预备立法项目调整为正式立法项目。

黑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许勤,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王永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显刚等分别对条例立法提出具体要求。省人大农林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气象局贯彻落实省委、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要求,对一些立法关键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形成条例初稿(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府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和大中型企业,13个市(地)及所属的40个已经开展或拟开展的县(市、区)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意见;通过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东北网、黑龙江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

2022年12月21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

会后,根据审议意见,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农林委、省气象局在开展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2023年4月17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专题会议,专门听取条例修改情况汇报,并对条例进行逐条研究。   

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单项创制性立法,以条例固定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取得的经验和成效,对推动全省气象服务加快发展、赶超发展有着积极推进作用。

突出地方立法特色  紧贴实际科学规范

“条例充分体现了‘小切口’‘小快灵’和创制性立法要求,对提高全省农产品附加值和信誉度,充分发挥全省生态环境优势,促进全省绿色农业、有机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增产、农村振兴、农民增收,将为黑龙江省‘四个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双近介绍说,条例共6章32条。

明确适用范围。条例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扶持促进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从事技术研发、品牌建设、申报评价、证书和标识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时,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作出不适用本条例的除外规定。

突出公益属性。条例所规范的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属于公益性农业气象技术服务范畴,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区域公用品牌由区域内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共同享有。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承担的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予以统筹保障。同时,明确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以从持有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免费领取使用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识。

建立健全机制。为更好地挖掘黑龙江气候资源潜力、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条例明确了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管理职责,将好的经验做法以地方性法规形式予以固化。条例规定,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实行目录管理制度。规定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推进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准化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技术标准,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学术团体参与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技术标准的制定。同时,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统计、林业和草原、气象等部门协调机制,共享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所需的种植养殖规模、产量、产品质量检测、产地环境等数据。

强化措施保障。条例规定,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溯源系统(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农产品来源、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结论、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识真伪、主要气象数据等信息查询服务。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气候资源普查和农业气候区划工作,支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的推广和应用,因地制宜促进优质特色农产品产业发展。同时,条例进一步细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的需要,结合现有气象观测站网,推动区域自动气象站和农田小气候站建设。


编辑:张晓卿

编审:矫玲玲

来源: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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