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气象局

一、主要职责

一、部门概况 鹤岗市气象局前身是鹤岗气象站,1955年10月建成,同年11月1日正式开展工作。1992年鹤岗市气象站机构升格为鹤岗市气象局(正处级),实行以黑龙江省气象局和鹤岗市政府双重领导,以黑龙江省气象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属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无微不至、无所不在”的服务宗旨。下辖绥滨、萝北两县气象局,并担负宝泉岭农管局所属13个专业台站的行业管理工作。市气象局现设综合办公室(人事科)、业务科技科、计划财务科(审计科)3个职能科室和气象台、气象服务中心、气象信息与技术保障中心、财务结算中心、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鹤岗国家气象站(独立设置的县级气象机构)、萝北县气象台(萝北县国家气象观测站)、萝北县气象服务中心、绥滨县气象台(绥滨县国家气象观测站)、绥滨县气象服务中心等所属事业单位。 二、工作职责 2013年,鹤岗市气象局按照中国气象局和省气象局机构调整方案,结合鹤岗市气象工作实际,对工作职责进行了补充调整,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制定地方气象事业规划、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 3.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4.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议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5.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6.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揽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对县级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协助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承揽省气象局和市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三精路1号 邮编:154108 电话:0468-3318009

二、部门领导

杜海波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赵 燃    党组成员、副局长

程 远    副局长

王春玉   

王洪波    二级调研员

三、所属机构

办公室、计划财务审计科、观测站、鹤岗市气象综合保障中心、科技服务中心、业务科技科、气象台、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纪检组、绥滨县局、萝北县局

四、联系电话

  0468-3318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