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局关于《黑龙江省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 在黑开展检测活动信息报告规定(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6 16:51

为加强跨省在黑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我局起草了《黑龙江省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黑开展检测活动信息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4月19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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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哈尔滨市中山路230号

    



黑龙江省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

在黑开展检测活动信息报告规定(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加强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黑开展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黑开展检测活动的信息报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以下简称省外检测单位)是指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外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并在黑开展检测活动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检测单位。

第四条(管理责任)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省外检测单位信息报告工作。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配合做好省外检测单位信息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单位信息报送)省外检测单位应当在开展雷电装置检测活动后的30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外检测单位信息报告登记表》(附件1);

(二)在黑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办公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

(三)省外检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件2);

(四)省外检测单位防雷装置检测设备仪器清单(见附件3)。

第六条(检测项目清单报送)省外检测单位应当从信息报告的次年起,在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向黑龙江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上年度的在黑检测项目清单(见附件4)。

第七条(主体责任)省外检测单位应当对信息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省外检测单位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更新信息。

第八条(日常监管)省外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要求开展检测活动,接受检测活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质量、信用监管)省外检测单位录入黑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名录,并纳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质量核查和信用评价体系进行监管。

第十条(信息通报)省外检测单位在黑开展检测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及失信情况,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向省外检测单位资质颁发地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