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局关于《黑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9 08:47

为进一步规范年度报告的管理工作,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依法自律、诚信执业和规范服务,我局起草了《黑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4月30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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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年度报告,依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年度报告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年度报告的报送、抽查、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是指由黑龙江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单位。

第四条(管理职责)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年度报告的报送、管理、应用工作。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年度报告的抽查工作。

第二章 年度报告的报送

第五条(报送时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报告。

第六条(报送方式)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通过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填报电子年度报告,同时报送2份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单位公章、骑缝章的纸质年度报告。

第七条(报送内容)年度报告内容应当符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年度报告规范》(QX/T 403-2017)要求,具体样式见附件。

第八条(报送撤回更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发现其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撤回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第九条(报送单位主体责任)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三章 年度报告的抽查

第十条(抽查主体)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

年度报告抽查是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行政检查组成部分,应当列入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第十一条(抽查比例、原则)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20%比例选取年度报告抽查,最少不低于1个。

对年度报告内容中发现法定代表人变更、专业技术人员变动、检测质量考核不合格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风险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抽查内容)年度报告抽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继续持有资质的条件;

(二)是否遵守检测从业人员有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无资质或者滥用资质的情形。

第十三条(抽查结果)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抽查名单和结果应当进行公示。

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第四章 年度报告的应用

第十四条(名录标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未报送年度报告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名录标记为未进行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信用管理)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年度报告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资质升级)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年度报告中检测项目清单内容作为后续资质申报、延续、升级中核查检测项目数量及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参考。

第十七条(处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提供存在虚假材料的年度报告的,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