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局关于开展2023年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13 18:00

各相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为强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主体责任意识,切实提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41号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气规发〔2022〕2号)等要求,依据气象行业标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 317-2023,黑龙江省气象局制定了2023年全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计划,现公告如下:

一、考核对象

取得黑龙江省气象局颁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且现行有效的单位,以及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省外资质单位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

二、考核时间

20249月23日至11月30日。

三、考核组织

黑龙江省气象局委托黑龙江省气候中心、黑龙江省气象服务协会(以下简称考核机构)开展2023年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工作。

四、考核方式

(一)考核机构对被考核单位2023年开展的检测项目进行抽检,每个被考核单位检测项目抽检比例为5%,最多不超过10个,不少于2个,完成检测项目少于2个的全数考核。省外气象主管机构颁发资质的检测单位考核2023年在我省完成的检测项目,每个分支机构单独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和技术要求按照气象行业标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 317-2023)要求实施。

、考核质量监督

省局将成立监督组,对考核质量进行抽查监督。

、其他要求

(一)考核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并对考核结果负责;要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并对考核对象和考核工作相关信息内容保密。

(二)每个项目考核完毕后,考核机构要如实填写《考核报告》(附件)一式两份,被考核单位留存一份,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重要依据;考核机构上报省气象局一份。

(三)检测质量考核过程中不允许向被考核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被考核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提供相关资料,资料务必保证真实性,并与年度报告保持一致。如发现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等现象,将直接判定为严重不合,并记入信用档案。


黑龙江省气象局

2024年9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