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发布机构:黑龙江省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1年8月3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黑龙江省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黑开展检测活动信息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黑开展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黑开展检测活动的信息报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以下简称“省外防雷检测单位”)是指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外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并在黑开展检测活动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检测单位。

第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省外防雷检测单位信息报告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配合做好省外防雷检测单位信息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外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在开展雷电装置检测活动后的30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外防雷检测单位信息报告登记表》(见附表1);

(二)《省外防雷检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表2);

(三)《省外防雷检测单位防雷装置检测设备仪器清单》(见附表3);

(四)在黑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防雷检测单位,提供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办公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

第六条 省外防雷检测单位应当从信息报告的次年起,在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上年度的在黑检测项目清单(见附表4)。

第七条 省外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对信息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省外防雷检测单位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更新信息。

第八条 省外防雷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要求开展检测活动,接受检测活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外防雷检测单位录入黑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名录,并纳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质量考核和信用管理进行监管。

第十条 省外防雷检测单位在黑开展检测活动违法和失信情况,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向省外检测单位资质颁证的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第十一条 省外防雷检测单位提供虚假信息报告的,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