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其他文件发布机构:黑龙江省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16年9月13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黑龙江省气象局安全稳定工作约谈函询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气象局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稳定工作),督促全省各级气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稳定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稳定工作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稳定事故(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稳定法律、法规和中国气象局文件精神,结合黑龙江省气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函询,是指全省气象部门上级机关对未依法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内部及所管辖区域发生安全稳定事故(事件)或未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稳定隐患或未及时完成安全稳定有关工作任务的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谈话和书面形式询问,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气象部门及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气象局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综治领导小组,下同)负责黑龙江省气象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及各市(地)气象局(简称各部门、各单位,下同)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约谈工作,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综治办,下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必要时,综治领导小组可委托综治办对有关单位进行常规性提醒、督促、警示约谈和函询,约谈对象为各部门、各单位主管负责人或相关人员。

第五条 各级气象部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或函询:

(一)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治安刑事事件的;

(五)发生暴力恐怖活动的;

(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事件的;

(七)发生间谍活动的;

(八)发生邪教组织活动的;

(九)发生非正常上访事件,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发生集体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的;

(十一)因不作为、乱作为引发信访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到位,上报信息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职工进京到省非正常上访问题严重突出的;

(十四)因信访问题引发极端行为和异常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五)存在有可能导致上述各事故事件发生的安全稳定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十六)综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为需要约谈或函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根据安全稳定事故(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约谈分为综治领导小组约谈和综治办约谈:

(一)综治领导小组约谈

1.对发生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责任事件、严重危害单位稳定责任事件的各部门、各单位,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2.对连续发生较大安全稳定责任事故(事件)的、发生集体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的、出现间谍活动的、受到恐怖攻击的,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各部门、各单位,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3.因信访问题引发极端行为和异常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对集体进京非正常上访,未及时劝返发生滞留或劝返不力,受到中国气象局或国家信访局通报批评的各部门、各单位,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4.综治领导小组认为需要约谈的人员。

(二)综治办约谈

1.综治领导小组委托进行约谈的人员;

2.对连续发生一般性安全稳定责任事故的、多次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未引发群体性矛盾的、安全整改措施不到位或未落实而未引发严重后果的各部门、各单位,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3.对发生一般性安全责任事故的、维护稳定问题久拖不决的各部门、各单位,约谈其主管机构主要负责人;

4.其他单位或地区发生重特大安全稳定事故(事件),提醒或警示性约谈相关单位主管机构主要负责人;

5.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

第七条 约谈程序

约谈由综治办报综治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确定约谈的时间、地点、约谈事由、约谈人、被约谈人等,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综治办组织约谈小组进行约谈,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约谈小组。

(二)约谈前,由综治办以《黑龙江省气象局安全稳定工作约谈通知书》形式通知被约谈人,情况紧急时可以电话通知,并做好记录。

(三)约谈时,被约谈人对存在问题和发生事故的原因作出说明。内容包括:

1.原因及处理经过;

2.责任划分;

3.应吸取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整改措施等;

4.约谈人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

(四)约谈人员根据约谈内容,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第八条 函询采取书面形式,主要询问了解有关工作进展、落实情况;经综治领导小组批准无须面谈的事项;综治办认为需要函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被约谈或收到函询单位应严格按照约谈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人、函询指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报告形式将改进情况报送综治办。

第十条 约谈、函询处理决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目标考核管理中扣分,并由综治办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1.被约谈人没有特殊情况未按照规定时间接受约谈,或未经批准委托他人的;

2.被约谈人、接受函询未按时反馈书面材料或未及时履行所作承诺的;

3.被约谈人、接受函询未遵守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二)被约谈单位未按照约谈要求,对约谈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导致发生安全稳定事故(事件)达到“一票否决”标准的,由综治办呈报综治领导小组,由综治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

(三)被约谈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稳定责任事故(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按管理权限诫勉、提交纪检、人事部门直接追究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约谈、函询办法不代替对安全稳定事故(事件)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黑龙江省气象局安全稳定工作约谈通知书

2.黑龙江省气象局安全稳定工作约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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