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其他文件发布机构:黑龙江省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16年3月25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黑龙江省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气象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保证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根据《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黑龙江省气象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省气象局机关各内设机构对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属于黑龙江省气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政府信息属性审核,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全面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黑龙江省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黑龙江省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工作。各内设机构是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包括公文制发时的同步保密审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包括主动公开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主动公开中按照信息产生的方式不同又分为发文信息和非发文信息。


第六条  发文信息公开程序。黑龙江省气象局可以公开发布的发文包括局发文和办公室发文。处发文一般不对外公开发布。发文信息的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的审核与文件制发过程同步进行。


(一)起草文件时,拟稿人提出信息公开初步意见,若涉密,则按照涉密公文制发程序运行。若不涉密,应当明确提出公开属性。在电子公文起草页面的“是否公开”栏目中,提供了“对外公开”、“内部公开”和“不公开”三个可选项。拟稿人应当本着“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进行选择。


1.对外公开:涉及气象社会管理职能和对社会公众具有引导意义,并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的文件,应当选择对外公开。确定为“对外公开”的,可以在内部网和互联网上发布。


2.内部公开: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开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应当选择内部公开。确定为“内部公开”的,可以在与互联网隔离的内部网发布,不能在互联网上发布。


3.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的文件,应当选择不公开。确定为“不公开”的,不能在内部网和互联网上发布。


(二)主办处(室)领导在审核文件时,进行保密审查,同时审核拟稿人提出的公开属性是否准确。会签单位提出会签意见。


(三)文件审核部门(局办公室)在审核文件时,会同省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审核。


(四)局领导或办公室领导签发文件时,同时审批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审核意见。


(五)办公室自发文之日起15日内,对确定为“对外公开”的文件进行梳理和筛选,并组织在黑龙江省气象局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中发布。


第七条  非发文信息公开程序。非发文信息是指各内设机构按职责和权限制作、没有通过发文程序产生的信息。非发文信息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的审核同步进行。 


(一)主办处(室)拟定信息公开材料,并通过局签报报批。


(二)主办处(室)领导审核信息公开材料。需要会签的送相关内设机构会签。

三) 省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审核。


(四)主管局领导及有关局领导审批。


(五)局领导批准后,主办处(室)填写《黑龙江省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登记表》(附件1),并与拟公开的材料一起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按主办单位要求组织发布单位公开发布。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信息,实行专题报批制度。


(一)办公室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办公室初审申请人提交的《黑龙江省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2)是否符合要求,填写有关栏目,并起草《关于商请审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函》(附件3),报办公室分管领导签批后送有关内设机构审查。


(三)有关内设机构提出能否公开的意见。能够公开的,拟定公开信息的详细内容;不能公开的,详细说明理由。办理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办公室。


(四)办公室根据内设机构的意见和提供的公开材料,起草局签报上报。


(五)办公室领导对签报审核后送有关内设机构会签。


(六)办公室根据会签意见对签报修改后报办公室领导审核。


(七)签报呈送分管局领导及有关局领导审批。


(八)办公室根据审批结果起草《黑龙江省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4)报室领导批准,印发后寄送申请人。


第九条  各内设机构要切实履行黑龙江省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严格按照《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本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气象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条  行政审批事项、公示公告信息、气象业务服务信息、新闻发布信息等另有审批规定的,依其规定审批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