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黑龙江省气象局 | |
发布日期: 2017年9月11日 | 文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黑龙江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气象局,重点防雷单位,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2017年8月15至16日,国务院安委办第11督导组对伊春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时发现黑龙江省龙天防雷科技有限公司在对林城加油站(建筑物、机房等)防雷装置检测时弄虚作假出具了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报告。为在全省范围内查找和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结合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黑政规〔2017〕14号)文件精神,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文件要求,切实加强防雷安全监管,规范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秩序,确保防雷安全,根据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一)省气象局负责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处室要加强对全省防雷安全管理的协调、指导。各市(地)气象局要切实加强监管力量,健全完善防雷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安全监管理职责。
(二)各市(地)气象局要按照《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监管工作的通知》(黑气办发〔2017〕9号) 《黑龙江省气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气象部门易燃易爆危化品场所防雷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黑气函〔2017〕146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的防雷安全大检查;制定完善危化品场所检查工作计划(方案)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认真检查防雷安全事故易发点、要害部位,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各级防雷安全监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组成督查组,全面检查、督查。及时按要求上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上报监管台账及工作进度。
(三)各市(地)气象局要强化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服务的监管,确保其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对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防雷安全监管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履行气象部门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二、落实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一)防雷安全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定本单位防雷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防雷安全管理人员,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
(二)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要求安装防雷装置,要严格执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要按照自身的防雷类别、性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防雷安全检测,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防雷安全。
(三)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要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及时向当地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和鉴定工作。
三、规范防雷装置检测
(一)各检测资质单位立即开展隐患自查工作。对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等国家技术标准国家自查所有涉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防雷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二)凡在黑龙江省范围内开展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在黑龙江省气象局办理登记,并使用黑龙江省防雷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接受监督管理。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只限于本检测单位使用,不能委托或授权其他法人单位使用,不得有资质的挂靠、出租、出借等行为。
(四)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的范围开展工作,不得超资质范围检测。
(五)省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必须持有由中国气象局统一印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否则不得在黑龙江省开展防雷装置检测业务。
(六)省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在黑龙江省开展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属于该检测单位技术人员,与该检测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并按有关要求通过能力评价。
黑龙江省气象局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