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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1月5日 文号:黑政办规〔2020〕30号
效用状态:有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2 市(地)应急指挥机制

2.3 应急指挥场所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准备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启动

4.3 分部门响应

4.4 分灾种响应

4.5 现场处置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 信息公布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5 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多种灾害预警

6 恢复与重建

6.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6.2 调查评估

6.3 征用补偿

6.4 灾害保险

7 应急保障

8 奖励与责任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预案管理

9.1 演练与培训

9.2 预案修订与施行

10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粮食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大风、寒冷天气、高温天气、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本地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1.1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和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协助分管副省长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气象灾害发生后,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重大危害时,由省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由省防汛抗旱部门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寒冷天气、大雾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牧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实施。

    2.1.2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1.3 成员单位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下列单位组成:省气象局、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播电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黑龙江海事局、省电力公司、省文化和旅游厅、民航黑龙江安全监管局、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银保监局、哈尔滨中庆燃气公司、哈尔滨供排水集团。

    2.2 市(地)应急指挥机制

  对上述各种灾害,市(地)政府(行署)要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暴雨、暴雪、高温天气、寒冷天气、大风、大雾等灾害由市(地)政府(行署)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负责处置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2.3 应急指挥场所

    2.3.1 基本应急指挥场所

    基本应急指挥场所设在省气象局。在省气象台建立指挥系统,通过气象通信网络指挥全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3.2 机动应急指挥场所

    机动应急指挥场所设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移动气象台)上。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气象卫星工程、预报预警体系等建设,优化加密气象观测网站,共享水文等雨情信息,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教育、水利、农业农村、工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草、电力、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水利、水文、林草、森工、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的气象监测信息实时提供气象部门共享。

    3.1.3 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分析确定预警信号级别。预警信号级别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省级应急广播系统、移动短信群发系统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通信公司以绿色通道方式通过手机向影响区域的公众全网发布。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级政府要在学校、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牧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3 预警准备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向省政府报告。

  4.2 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健康部门启动《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自然资源部门启动《黑龙江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水上船舶险情及船舶溢油污染时,海事部门启动《黑龙江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水上溢油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抗旱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住建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农作物发生大面积病虫害时,农业农村部门启动《黑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时,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管理部门启动《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发改部门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应急管理部门启动《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公安、应急管理、工信、交通运输、铁路、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宣传、外事、教育、科技、文化旅游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省军区、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应急管理、发改、军民融合、国资、财政、住建、商务、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黑龙江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水利和农业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按照分级负担原则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单位,依据各地、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4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4.1 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预报的风力情况,与当地政府共同做好危险地带和防风能力不足的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建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交通运输、海事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住建、交通运输部门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民航部门搞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行监控,及时开展电力应急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排涝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林草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防控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抗旱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和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指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行监控,及时开展电力应急处置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民航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针对农业生产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 暴雪、寒冷天气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雪灾、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做好电网运行方式安排及相关应急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看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利用交通运输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天气、路况预警预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除雪保通工作。

    民航部门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工作,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住建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有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4 高温天气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做好高温期间的电网运行方式安排及相关应急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定有序用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看护,及时开展电力应急处置工作。

  住建部门做好城市用水安排,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水利部门做好协调上游水源工作。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指导预防高温对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5 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空气质量信息,为应急提供服务。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海事部门及时发布航行通(警)告,加强船舶水上安全监管。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市(地)政府(行署)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救助。

  4.7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信号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应急指挥机制终止响应须经省政府同意。

  5 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5.1 Ⅰ级响应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监测、预报出现台风、暴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以下条件即启动Ⅰ级响应:

  (1)台风:预计将有15个以上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9级以上(含9级)大风。

  (2)暴雨:72小时我省3个以上(含3个)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累计降水量已经达到或将达到300毫米, 或有10个以上(含10个)国家站已经达到或将达到200毫米。

  (3)暴雪:72小时我省3个以上(含3个)国家站累计降水量已经达到或将达到50毫米, 或有10个以上(含10个)国家站已经达到或将达到40毫米。

  (4)大风:72小时我省3个以上(含3个)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1级以上,或者有5个以上(含5个)国家站已经出现12级以上的阵风。

  (5)寒冷天气:我省30个以上(含30个)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最低气温北部地区低于-42℃、南部地区低于-38℃,并持续3天。

  (6)高温天气:我省30个以上(含30个)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最高气温高于41℃,并持续3天。

  (7)大雾:我省有30个以上(含30个站)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大雾天气,且持续超时间过12小时。

  5.2 Ⅱ级响应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监测、预报出现台风、暴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以下条件即启动Ⅱ级响应:

  (1)台风:预计将有8—15个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9级以上(含9级)大风。

  (2)暴雨:72小时我省3个以上(含3个)国家站累计降水量已经达到或将达到200毫米以上, 或有10个以上(含10个)国家站已经达到或将达到100毫米以上。

  (3)暴雪:72小时我省3个以上(含3个)国家站累计降水量已经达到或将达到40毫米以上, 或有10个以上(含10个)国家站已经达到或将达到30毫米以上。

  (4)大风:72小时我省3个以上(含3个)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有5个以上(含5个)国家站已经出现11级以上的阵风。

  (5)寒冷天气:我省30个以上(含30个)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最低气温北部地区低于-40℃、南部地区低于-36℃,并持续3天。

  (6)高温天气:我省30个以上(含30个)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最高气温高于39℃,并持续3天。

  (7)大雾:我省有30个以上(含30个站)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能见度低于100米的大雾天气,且持续超时间过12小时。

  5.3 Ⅲ级响应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监测、预报出现台风、暴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以下条件即启动Ⅲ级响应:

  (1)台风:预计将有至少10个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8级以上(含8级)大风。

  (2)暴雨:72小时我省3个以上(含3个)国家站累计降水量已经达到或将达到150毫米以上, 或有10个以上(含10个)国家站已经达到或将达到90毫米以上。

  (3)暴雪:72小时我省3个以上(含3个)国家站累计降水量已经达到或将达到30毫米以上, 或有10个以上(含10个)国家站已经达到或将达到20毫米以上。

  (4)大风:72小时我省3个以上(含3个)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平均风力达9级以上,或者有5个以上(含5个)国家站已经出现10级以上的阵风。

  (5)寒冷天气:我省30个以上(含30个)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最低气温北部地区低于-38℃、南部地区低于-34℃,并持续3天。

  (6)高温天气:我省30个以上(含30个)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最高气温高于37℃,并持续3天。

  (7)大雾:我省有30个以上(含30个站)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能见度低于150米的大雾天气,且持续超时间过12小时。

  5.4 Ⅳ级响应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监测、预报出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寒冷天气、高温天气、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以下条件即启动Ⅳ级响应:

  (1)台风:预计将有至少15个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7级以上(含7级)大风。

  (2)暴雨:72小时我省3个以上(含3个)国家站累计降水量已经达到或将达到120毫米以上, 或有10个以上(含10个)国家站已经达到或将达到60毫米以上。

  (3)暴雪:72小时我省3个以上(含3个)国家站累计降水量已经达到或将达到20毫米以上, 或有10个以上(含10个)国家站已经达到或将达到10毫米以上。

  (4)大风:72小时我省3个以上(含3个)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有5个以上(含5个)国家站已经出现9级以上的阵风。

  (5)寒冷天气:我省30个以上(含30个)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最低气温北部地区低于-36℃、南部地区低于-32℃,并持续3天。

  (6)高温天气:我省30个以上(含30个)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最高气温高于35℃,并持续3天。

  (7)大雾:我省有30个以上(含30个站)国家站已经或将出现能见度低于200米的大雾天气,且持续超时间过12小时。

  由于各种灾害在我省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

  5.5 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6 恢复与重建

    6.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省政府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省政府。

    6.3 征用补偿

    县级以上政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依法给予补偿,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6.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7 应急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应组织省内通信企业采取措施,恢复灾区遭破坏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工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保障,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自然灾害应急保障职能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部门预算统筹保障,并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8 奖励与责任

  8.1 奖励

  在突发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与表彰和奖励。

  8.2 责任追究

  在突发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预案管理

  9.1 演练与培训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培训。省指挥部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协同处置和快速有效反应能力,形成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处置气象灾害应急事件工作机制。本预案至少每三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9.2 预案修订与施行

  预案实施后,按照《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预案定期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出现《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应修订预案内容情形的,应及时按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4〕29号)同时废止。

  10 附则

  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寒冷天气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天气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