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解读发布机构:黑龙江省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1年8月3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黑龙江省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 在黑开展检测活动信息报告暂行规定》解读

一、规定制定依据

按照《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 第38号令)工作部署安排,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黑开展检测活动信息报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规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目前,有多家省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我省从事跨省雷电防护检测活动。由于资质属地管理的限制,对于省外在黑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外省检测机构)的基础信息,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处于“不知情”的状态,这不利于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因此,亟需形成省外检测机构在黑从事防雷检测业务的主动报告制度,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降低防雷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定》的起草制定,符合中国气象局“保障安全”的工作要求,符合我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安全需要。

三、规定解决的问题

《规定》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管理省外在黑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省外检测机构报告后,可以将省外检测机构的检测项目一并纳入全省的质量核查和信用监管,有利于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规定如何有效实施

拟规定的主要制度是建立省外检测机构的主动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内容、报告的时限。

有效措施主要有要求跨省检测机构及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信息,并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跨省检测机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更新信息。跨省检测机构应当在从事雷电装置检测活动的30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省外检测机构报告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办公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省外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简表;省外检测机构防雷装置检测设备仪器清单;检测项目清单等内容。